信息公开
规章制度
中共新澳网官方网站浏览器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领导机关和学院党委、行政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党的建设和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政齐抓共管,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接受党内外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各自分管、联系单位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工作,负有管理、检查、整改、建制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均为学院党政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书记,副院长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联系单位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的学习,组织开展全院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将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作为党员、干部培训和日常教育的主要内容。

(三)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向院党委、院行政报告工作情况。

(四)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按照规定开好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自身的廉洁状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七条  部门、系部主要负责人及党支部书记均为本单位(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人,对本单位(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八条  部门、系部主要负责人及党支部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领导本单位(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并向上级报告情况。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支部)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向分管和联系的院领导报告本单位(支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积极配合学院相关部门查处本单位(支部)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保证学院各项规定落实。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第十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年对基层单位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考核结束后,对发现的问题向党委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在评优、评先中均实行一票否决制,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组织人事、财务、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及教学、科研、招生、毕业生就业、后勤及行政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249日,湖工大工程党〔20123号文件发布)

Copyright  2019  新澳网官方网站浏览器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8号附1号  联系方式:027-59751818